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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回贷款是否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7日 大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一般来说在我们发生交易行为的时候,我们都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来保障我们自身的利益,但是有些情况下我们提前完成合同约定,比如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是否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呢接下来和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2年1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5年;乙公司应于2012年6月底前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否则甲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甲银行如约出借款项,但乙公司一直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3月,甲银行将乙公司的信用等级登记为次级,并发函通知乙公司依约终止借款合同。同年5月,甲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