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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8月30日 大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发生租赁关系是要签订租赁合同的,而且一般是需要支付租金的,合同上会规定租金的数额和支付时间,但是也会出现租赁合同纠纷。那么租赁合同中的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大律师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交纳房租。

关于租赁合同诉讼时效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条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中也表述了这种观点。

函复: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二、关于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